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熱點新知搶先報

 

內容簡介

  法院組織法之考題,深入的話可能涉及訴訟法、法官法及其他法領域,簡單的題目則可能只要求背誦法院組織法之法條,這樣「可深可淺」的科目常令人不知該準備至何種程度。本書蒐集近年絕大多數之考題,使讀者能輕易掌握考題方向;書內將眾多考題分門別類、依體系排列,使讀者在閱讀各章節時,可輕易了解該章節之出題深度,而有利於準備。

作者介紹

作者簡介

林肯


  政大法學碩士
  律師高考及格
  司法官特考及格

  「機會是留給有準備的人!」

  以考試而言,多做題目就是最好的準備,希望本書的整理能夠輔助有需求者獲得更多機會!
 

目錄

準備方式
頻考爭點分析

Chapter 1.  總論
觀念建構
題型1-1   審判獨立原則 >99四等第1題
題型1-2   審判獨立原則與監察院調查權 >97身心第4題
題型1-3   審判獨立原則與司法行政監督 >96身心第1題
題型1-4   審判獨立原則與庭長任期之限制 >99原民第2題
Try again 庭長任期制 >106原民第1題
題型1-5   審判獨立原則與判例之拘束力 >95四等第4題
題型1-6   判例制度 >94身心第2題
Try again 判例制度 >101四等第2題
Try again 判例制度 >103原民第3題
題型1-7   法官不得對判例聲請釋憲 >106原民第2題
題型1-8   陪審制及參審制 >96身心第3題
Try again 陪審制及參審制 >105四等第3題
題型1-9   參審制 >98四等第2題
題型1-10  人民觀審制 >100原民第3題
題型1-11  法定法官原則 >99身心第3題
題型1-12  法定法官原則與專業法院、專業法庭 >99原民第1題
題型1-13  審判獨立原則、法定法官原則與承審法官之更換 >97四等第1題
題型1-14  司法權壟斷原則 >101原民第1題
題型1-15  憲法之「司法機關」 >105四等第1題

Chapter 2.  司法人員
第一節 法官、檢察官
觀念建構
題型2-1-1 法官之範圍 >99三等第3題
題型2-1-2 候補法官 >95原民第1題
題型2-1-3 候補法官與法官助理之比較 >97原民第1題
題型2-1-4 庭長、審判長 >99四等第4題
Try again 庭長、審判長 >94四等第1題
Try again 庭長、審判長 >98身心第2題
題型2-1-5 檢察官之法律地位 >95身心第1題
Try again 檢察官之職權 >96身心第2題
題型2-1-6 檢察官、檢察事務官 >95四等第2題
Try again 檢察官、檢察事務官 >96原民第1題
題型2-1-7 檢察總長 >95四等第3題
題型2-1-8 檢察長、檢察總長 >100原民第1題
題型2-1-9 檢察總長之職權 >102三等第3題
題型2-1-10 辦事法官、辦事檢察官 >104四等第4題
第二節 其他司法人員
題型2-2-1 司法事務官 >99身心第2題
Try again司法事務官 >105身心第2題
題型2-2-2 司法事務官 >97身心第1題
題型2-2-3 司法事務官、法官助理 >100四等第1題
Try again司法事務官、法官助理 >104四等第1題
題型2-2-4 司法事務官、法官助理 >98三等第3題
Try again司法事務官、法官助理 >98原民第4題
題型2-2-5 檢察事務官 >100身心第3題
Try again檢察事務官、司法事務官 >100四等第4題
Try again檢察事務官 >104原民第2題
Try again檢察事務官 >105四等第2題
Try again司法事務官、檢察事務官 >105原民第2題
題型2-2-6 書記官 >98四等第4題
Try again書記官 >101身心第2題
題型2-2-7 法醫師、檢驗員 >93四等第2題
題型2-2-8 司法警察(含法警)>98原民第1題
Try again法警之職務 >103原民第2題
題型2-2-9 法警之職務 >104四等第2題
題型2-2-10 公設辯護人 >102身心第2題

Chapter 3.  審判事務
觀念建構
第一節 公開審判原則
題型3-1-1 法理基礎、法律依據及其例外規定 >97四等第3題
Try again法理基礎、法律依據及其例外規定 >98身心第4題
Try again法律依據及其例外規定 >95身心第3題
Try again法理基礎、法律依據及其例外規定 >100身心第4題
Try again例外規定 >95原民第4題
Try again妨害性自主案件 >92四等第3題
題型3-1-2 民事案件兩造合意不公開 >99身心第3題
題型3-1-3 被告在場權、詰問權之保障 >102四等第3題
題型3-1-4 各種訴訟之審理原則 >106四等第2題
第二節 法庭之秩序
題型3-2-1 訴訟指揮權、法庭警察權 >98三等第4題
題型3-2-2 法庭警察權 >91四等第2題
Try again 旁聽者筆記並繪製開庭狀況 >103四等第4題
Try again 擅自錄音 >96原民第3題
Try again 法庭警察權 >94身心第1題
題型3-2-3 書記官及法警之處置 >99四等第3題
Try again 辯護人妨害法庭秩序 >100原民第2題
Try again 辯護人、代理人妨害法庭秩序 >98原民第3題
Try again 旁聽民眾、辯護人妨害法庭秩序 >102身心第4題
題型3-2-4 法庭外執行職務時之準用 >96四等第1題
題型3-2-5 妨害法庭秩序罪 >101三等第4題
Try again 妨害法庭秩序罪 >101身心第4題
第三節 裁判
題型3-3-1 評議之決定方式 >95原民第2題
Try again當事人聲請閱覽評議意見 >97原民第3題
Try again審判長、評議之決定 >102身心第1題
題型3-3-2 評議之秘行 >92四等第4題
題型3-3-3 不同意見書 >99原民第4題
Try again不同意見書 >102三等第4題
題型3-3-4 判決書之撰寫者 >99三等第4題
題型3-3-5 綜合題型 >100四等第2題
題型3-3-6 裁判書之公開 >100三等第3題
第四節 其他審判事務
題型3-4-1 開庭之場所 >91四等第3題
Try again開庭之場所 >94身心第3題
題型3-4-2 刑事法庭之席位布置 >100三等第4題
題型3-4-3 保密分案制度之廢除 >101四等第4題
題型3-4-4 最高法院民事事件之言詞辯論 >101原民第3題
題型3-4-5 法官迴避事由 >101原民第4題
題型3-4-6 準備程序 >103三等第3題
專題討論 --- 2015年法庭錄音、錄影之相關修法解析
題型3-4-7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 >104原民第3題
題型3-4-8 駁回交付法庭錄音聲請裁定之抗告 >105原民第4題
題型3-4-9 聽審權、武器平等、公正程序 >105四等第4題

Chapter 4.  法院之組織
觀念建構
題型4-1   獨任制、合議制 >96四等第3題
題型4-2   獨任制、合議制 >94身心第4題
Try again 獨任制、合議制 >105身心第4題
題型4-3   審判長之職權 >104身心第1題
Try again 審判長之職權 >103原民第1題
題型4-4   審級制度 >100身心第2題
Try again 審級制度並非訴訟核心內容 >102四等第2題
Try again 審級制度並非訴訟核心內容 >104原民第4題
題型4-5   審級制度 >93四等第3題
Try again 審級制度 >92四等第1題
Try again 行政訴訟之審級制度 >104身心第3題
Try again 高等法院之管轄 >104身心第2題
題型4-6   審級制度 >101四等第1題
題型4-7   普通法院之管轄 >102四等第1題
題型4-8   第一審之管轄 >100身心第1題
Try again 第一、二審之管轄 >103四等第1題
題型4-9   簡易庭 >95四等第1題
題型4-10  非訟事件 >98四等第1題
題型4-11  非訟事件 >96身心第4題
題型4-12  事實審法院、法律審法院 >94四等第4題
題型4-13  嚴格法律審、上訴許可制度 >100原民第4題
題型4-14  非常上訴 >96四等第2題
Try again非常上訴、非訟事件 >95身心第2題
題型4-15  職務法庭 >103四等第2題
題型4-16  少家法院、智財法院 >103三等第4題
Try again 智財法院 >105身心第1題
題型4-17  行政訴訟庭之管轄 >104原民第1題
題型4-18  刑事強制處分庭 >106原民第3題
Try again 刑事強制處分庭 >105原民第3題
題型4-19  高等法院得設置之庭別 >106三等第3題

Chapter 5.  檢察事務
觀念建構
題型5-1   檢察獨立 > 93四等第1題
Try again 審判獨立及檢察獨立 >106四等第4題
題型5-2   檢察獨立 > 92四等第2題
Try again 檢察獨立 >105原民第1題
題型5-3   檢察一體原則 >101身心第1題
Try again 檢察一體原則 >99原民第3題
題型5-4   檢察一體原則 >97身心第2題
Try again 檢察一體原則 >100四等第3題
Try again 檢察一體原則 >97三等第3題
Try again 檢察一體原則 >97原民第4題
題型5-5   檢察一體原則 >95原民第3題
題型5-6   檢察一體原則之界限 >102身心第3題
題型5-7   檢察獨立與檢察一體原則 >94四等第2題
題型5-8   檢察一體原則、行政監督 >101三等第3題
題型5-9   結案書類之公開 >104三等第4題
Try again 結案書類之公開 >105身心第3題
題型5-10  「實行公訴」與「擔當自訴」 >104三等第3題
題型5-11  檢察官之管轄 >103原民第4題
題型5-12  不受管轄規定之限制(越境權) >106原民第4題

Chapter 6.  檢察之組織
觀念建構
題型6-1   檢察署之設置 > 101四等第3題
題型6-2   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之權限 > 98四等第3題
題型6-3   特偵組之廢除 >106四等第1題
Try again 特別偵查組 >96四等第4題
Try again 特別偵查組之職權 >99身心第4題
Try again 特別偵查組職司之案件 >97四等第2題
題型6-4   特偵組之廢除日期 >106三等第4題
題型6-5   檢察署組織法 >105三等第3題

Chapter 7.  事務分配、司法互助、司法行政監督
第一節 事務分配
題型7-1-1 法院事務分配 >97三等第4題
Try again法院事務分配 >98身心第1題
Try again法院事務分配 >97原民第2題
題型7-1-2 事務分配與法官會議 >98四等第2題
Try again司法事務分配與法定法官原則 >103四等第3題
題型7-1-3 書記官、法警之事務分配 >93四等第4題
第二節 司法上之互助
題型7-2-1 司法互助之類型及內容 >94四等第3題
Try again 書記官、觀護人、執達員、法警之司法互助 >101身心第3題
Try again 書記官、法警之司法互助 >91四等第1題
第三節 司法行政之監督
題型7-3-1 司法行政監督之法律性質 >97四等第4題
Try again司法行政監督之法律性質 >98身心第3題
題型7-3-2 監督之限制 >91四等第4題
Try again監督之限制 >95身心第4題
Try again得為之處分 >96原民第4題
Try again對書記官之司法行政監督 >104身心第4題
題型7-3-3 監督之體系與檢察一體原則 >102四等第4題
Try again監督之體系 >98原民第2題
題型7-3-4 司法院院長及高檢署檢察長之司法行政監督權 >104四等第3題
題型7-3-5 法官評鑑之發動者 >101原民第2題
題型7-3-6 職務監督與職務法庭 >106四等第3題
題型7-3-7 職務評定 >105三等第4題

Chapter 8.  其他考題
題型8-1   司法警察 >96原民第2題
題型8-2   法官倫理 >97身心第3題

歷屆試題索引
 
 

二版序

  除傳統考點外,較新之修法及大法官解釋仍是熱門考點,請多加注意!

  雖然隨著案件量不斷增長,司法人員近年來普遍有過勞的現象,但因為有司法加給,起薪相對於民間企業仍然算是不錯,因此若先考上當個幾年,存一些錢後再決定下一步,應該也是不錯的人生規劃。

  最後,感謝學稔團隊之配合與包容,使本書得以延展。法學浩瀚,本書如有錯漏,請讀者透過學稔出版社與筆者聯繫,謝謝!

林肯
 

詳細資料

  • ISBN:9789862957684
  • 叢書系列:
  • 規格:平裝 / 400頁 / 17 x 23 x 2 cm / 普通級 / 單色印刷 / 2版
  • 出版地:台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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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言 按照常理來看,統一天下似乎只有戰爭手段,以強大的軍事手段和力量,通過發動一場又一場的戰爭,去摧毀敵人的軍事力量,瓦解敵人的戰鬥意志,消滅敵人的軍事力量,軍事是政治的基礎,沒有了軍事力量,一個國家或者一個朝代基本上就滅亡了,比如秦末時期,項羽在巨鹿之戰消滅了秦軍主力,沒有了軍事力量,秦朝只不過是個待宰的羔羊,所以劉邦輕易進入關中,秦朝就這樣滅亡了。 同樣,秦始皇統一六國的戰爭,也是一場又一場的戰爭手段,但是戰爭並非你所看到的那樣,戰爭的背後有各種各樣的非軍事手段,當時的秦國的國力非常已經是天下最強,對付任何一個國家是綽綽有餘,但遠遠沒有強大到等於六國之和,秦國的軍事力量雖然打了一場又一場的勝仗,但秦軍並非無往不利,相反,秦軍在統一六國的戰爭中,仍有不少的失敗,比較大的失敗就有三次,兩次是在趙國,一次是在楚國,兩次是秦軍將攻打趙國的肥之戰和番吾之戰,一次是秦軍攻打楚國的滅國之戰,都以秦軍的失敗而告終,最終還是依靠了其他的手段才獲取勝利,那麼其他的非軍事手段有哪些呢? ...秦始皇 一、秦始皇統一之戰的總戰略 秦始皇統一天下的戰爭從公元前230年開始,到公元前221年統一天下,前後花費了十年時間,其籌劃戰略的時間就花了2年,秦始皇籌劃統一戰爭主要依靠一文一武的兩個人,文是李斯,武是尉繚。 以史記的說法來看,尉繚給秦始皇的戰略主要是:阻止六國聯合起來抗秦,以錢財受賄六國錢財,使他們不能聯合,然後秦國再各個擊破。尉繚是戰國時期著名的軍事理論家,有一部兵書《尉繚子》據說是尉繚的軍事思想,雖然這本書作者有爭議,但也代表了尉繚的軍事思想,在這本書中,尉繚提出了很多的軍事理論,以及如何應對的方法,比如下面這一段: 《尉繚子》攻權:凡挾義而戰者,貴從我起;爭私結怨,貴以不得已;怨結難起,待之貴後。故爭必當待之,息必當備之。 翻譯:凡是正義的戰爭,最好由我首先發動,為爭私結怨的戰爭,應是出於不得已。因結怨而引起的戰爭,最好後發制人。所以說,發動戰爭,必須看準時機,戰爭結束,還是應當戒備。 ...尉繚 尉繚是秦國歷史上有史以來第一個系統性提出戰爭理論的人,他的很多戰爭理論都體現在秦滅六國的戰爭中,比如這句:臣聞人君有必勝之道,故能併兼廣大,以一其制度,則威加天下。大概意思就是說:我聽說國君掌握了必勝的方法,就能兼并廣大的土地,實行統一的制度,從而威震天下。這很可能是秦始皇大一統思想的來源,尉繚向秦始皇建議要實行統一的制度,而秦始皇統一天下實行的所有制度都是統一的制度,自周朝實行分封制以來,天下諸侯國所有的文字、貨幣、語言,甚至連車軌都不相同,在秦朝這裡全部進行了統一,這就是秦始皇統一思想的來源之一。 同樣,統一六國的戰爭也是一種統一,除了尉繚提供的軍事理論和戰略之外,還有李斯提出的戰略,雖然史書上並沒有明確記載,但從後來發生的事情來看,李斯提出的戰略主要有兩點:一是廢除分封制,實行郡縣制;二是滅亡東方六國的順序。 廢分封、行郡縣這一思想是李斯大力主張的,秦國在統一六國的戰爭中,不斷地兼并東方六國的土地,既然兼并了土地,就涉及到管理問題,是分封制還是郡縣制管理,其實在早期的秦國這兩種制度是並存的,分封是為了獎賞那些在戰爭中有功勞的人,比如衛鞅,就是因為戰功而分封了商地給他,所以後來叫他商鞅,以封地為姓是傳統,這就是分封制,事實上在秦國晚期兼并六國的土地,基本上實行的就是郡縣制,不再實行分封制,這就是一種改變,而李斯又是郡縣制的大力提倡者。 ...李斯 秦始皇滅亡六國的順序最終定為:拉攏燕齊、結交魏楚、消滅韓趙。這個順序是經過多番討論而定下的戰略,尤其是對於第一個要滅亡韓國來說,實際上是李斯刻章主導的,原本韓國還派出韓非子出使秦國,想迫使秦國改變首先滅亡韓國的戰略,韓非子是秦始皇非常敬佩的偶像,一度也快說動了秦始皇,但由於李斯的阻擾,最終迫使秦始皇將韓非子下獄,而採用首先滅亡韓國的順序。 因此秦始皇統一天下的總戰略就是:合縱連橫,用金錢和政治手段破壞六國聯合抗秦,遠交近攻,拉攏燕國和齊國,結交魏國和楚國,優先消滅韓國和趙國,在整個過程中,不斷施行挑撥離間計、金錢受賄等各種手段無所不用其極,最終達到統一天下的戰略目標。 二、合縱連橫 合縱就是東方六國聯合起來抗秦,連橫就是秦國以政治手段破壞東方六國的聯盟,以秦國拉攏其中一國或多國,原本六國聯合就是一件非常難的事情,因為要六個國家拋棄祖國利益而為了共同利益,是一件很難的事,國家多,意見難統一,利益難顧全,同時也並非所有國家都有長遠眼光。 ...合縱連橫 合縱連橫為何只有在戰國時期大放光彩是有原因的,因為戰國時期國家眾多,每一個國家的實力都不足心吞併其他幾國,包括秦國也是一樣,所以在對外戰爭中,每個國家都必須取得國際支持,如果沒有國際支持,很可能就有亡國之事,比如齊國吞併了宋國,由於背後的政治手段不到位,齊國國君齊愍王驕傲自大,目中無人,導致了燕、秦、韓、趙、魏五國由名將樂毅率領伐齊,齊國差一點就亡國了,只剩下2座城池,由田單復國。齊國曾經是東方大國,萬乘之國,實力這麼強大,在五國的聯合下,照樣差一點亡國,秦國也懂得這個道理,雖然秦國不斷出擊攻打東方六國,但背後合縱連橫的政治手段一點也不少。 秦滅韓時,韓王安看到秦軍在趙國戰場上的慘敗,認為秦國並非不可戰勝,而投靠了趙國,就連李斯也不願意見,想與趙國一起聯合抗秦,趙國雖然由李牧幾次打敗了秦軍,但自身實力也有限,無法派兵支援韓國,而韓王安也因為戰敗而國滅,成為戰國時期第一個被滅亡的國家。 三、遠交近攻的政治手段 秦始皇滅亡六國的戰略第一條就是拉攏燕國和齊國,事實上秦國也是這麼做的,秦國對於齊國的國策就是:金錢受賄加拉攏。派出間諜以大量的黃金收買齊國權臣齊王建的舅舅後勝,由後勝勸說昏庸的齊王,並與齊國協議簽訂互不侵犯條約,整個秦國統一天下的十年戰爭中,齊國是不參與、不支持、不反對、不干涉的四大政策,無論秦國做了什麼,齊國既不與秦國為敵,也不與其他東方五國通氣,就好像秦國統一戰爭跟齊國一點關係都沒有一樣。 ...遠交近攻 直到秦滅亡了東方五國,整個天下就只剩下秦國和齊國的時候,齊國仍然是冷血一樣的就這麼不管不顧,直到秦國將領王賁率軍從燕國南面攻打齊國,如入無人之境,秦國以五百里封地誘惑齊王建投降,齊王建聽信了,最終被秦國活活餓死,齊國在戰國晚期就是一個奇葩的存在,他的滅亡完全是秦國用政治手段滅亡的,就是金錢受賄加拉攏,這也是秦國一貫的國策:遠交近攻。 四、挑撥離間計 挑撥離間其實分兩種,一種是國與國之間,一種是大臣與國君之間。 秦國在對付燕國和趙國的時候,就刻意挑撥燕國與趙國的關係,秦國一方面派出張唐出使燕國當相國,另一方面,秦國原左丞相甘茂有個孫子叫甘羅,年僅12歲的甘羅出使趙國,與趙國約定,由趙國攻打燕國,秦國保持中立,趙國拿下燕國的城池後,送了11座城邑給秦國,秦國此舉簡直是一石二鳥之計,一是不費吹灰之力得到11座城邑,二是趙國與燕國再次打起來了,燕國與趙國的敵對行為,直到秦國統一天下的戰爭發動後還一直存在。 ...秦滅六國 秦國同時還利用燕國與趙國開戰的時機攻打趙國,公元前236年,趙國與燕國發生戰爭,秦國趁機派大將王翦率軍進攻太行山的戰略要地閼與,向趙國都城邯鄲之北挺進,同派出桓齮(後來的樊於期)從邯鄲以南攻打,差一點就滅亡了趙國。這是秦國利用燕國與趙國的矛盾,讓他們自相殘殺,從而坐收漁翁之利,都到了這個地步,燕國和趙國還不顧唇亡齒寒的道理,還在自相殘殺,秦國怎麼會不統一天下呢? 還有一種挑撥離間就是秦國放出假消息,或者用金錢收買敵國權臣,利用對方內部矛盾,挑撥敵國國君與權臣之間的關係,比如秦國用重金收買趙王遷的近臣郭開,讓郭開散布謠言說李牧與秦軍有勾結,最終趙王遷聽信了謠言,處死了李牧,要知道李牧是趙國最後一道屏障,李牧一死,三個月後,趙國滅亡。李牧在世時,是戰國晚期唯二給予秦國沉重打擊的人,肥之戰李牧一戰殲滅秦軍10萬大軍,導致秦將桓齮叛逃燕國,改名樊於期,這個損失是秦國立國以來都沒有這麼大的損失,有李牧在,秦國名將王翦也無計可施,照樣攻不破趙國,可是秦國僅僅用金錢受賄+挑撥離間計就讓李牧送了命,要知道李牧一個人至少值十萬大軍,秦國的這種手段所獲得的利益比戰爭還要大得多。 ...秦統一天下 五、金錢受賄 金錢受賄是秦國在統一六國戰爭中用得比較多的策略,尉繚也是這麼給秦始皇建議的,比如秦國用金錢受賄齊國國相後勝,執行遠交近攻的策略,讓齊國不反對秦國統一戰爭,秦國還用金錢收買趙國近臣郭開,不費吹灰之力就殺死了一代名將李牧,所取得的戰果比戰爭還要大得多。 總結 戰爭並不是統一天下的唯一手段,但一定是最直白的手段,世人往往只看到戰爭,而沒有看到戰爭背後的各種政治手段在暗中不斷的激烈碰撞,爭鬥不休,即使是武力再強大,戰爭也不是解決統一的最好辦法,一定要輔以政治手段,因為戰爭就是政治的延續,比如強大的項羽,武力無可挑剔,攻打做亂的田榮也是非常容易,但他一意以戰爭手段解決政治問題,即使武力再強大也陷入了戰爭泥潭,陷入齊地的戰爭不能脫身,這就是武力強大而不能取勝的最好例子。 ...大秦帝國 還有劉邦戰勝項羽的楚漢戰爭,論戰爭能力還是項羽強,但最終勝利的卻是劉邦,劉邦運用了一系列的政治手段最終戰勝了強大的項羽,這就是武力強大而沒有政治手段而落敗的例子,回到秦始皇統一六國的戰爭上來,秦國雖然非常強大,但如果沒有正確的戰略和政治手段,並不一定能統一天下,秦國在統一天下的戰爭,也曾遭遇數次大敗,秦國在李牧面前敗了兩次,一次是10萬大軍全軍覆沒,這麼大的損失,如果多來幾次,秦國就失去了統一天下的實力,就再需要休養生息幾十年。同樣,秦國攻楚,第一次也是大敗,如果沒有秦始皇正確的策略,楚國也不是那麼好打的,我們都以為秦國到秦始皇的時候,統一天下只是舉手之勞非常容易的,其實並不是這樣,而是靠秦始皇正確的戰略+政治手段輔以戰爭手段,才在十年內完成了統一天下的壯舉,完成了秦國數百年以來的夙願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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